渝地税发[2010]6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14
摘要: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代开发票种类和管理

  (一)代开发票种类包括“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分别适用前述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上述以外业务的,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规格)。

  (二)各区县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发票的保管,保证帐实相符。对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税收完税凭证(征管资料联)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一律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5年后,经区县局查验后统一销毁。

  五、代开发票作废、退票处理

  (一)申请人在代开发票开具当月,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退回的全部发票联次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税务机关可即时作废。发票作废时,应对全部发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全部发票联次的时间未超过代开票的当月;

  2.收付款双方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且未记账。

  (二)受票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经营款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全票开具红字处理。

  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取得出票方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证明(以下简称“开具红字发票证明”),代开票税务机关凭原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开具红字发票证明原件开具红字发票。

  代开票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红字发票证明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三)当纳税人代开票后,发生作废、退票、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代开票税务机关核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合理设置代开发票点。为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和方便代开发票申请人开具,各区县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合理设置发票代开点, 但不得委托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二)发票专用章及发票工本费。各区县局要按照所设置的发票代开点,统一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 (见附件7)。“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发票工本费由各区县局承担,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建立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制度。代开发票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得跨区域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性质、额度不符的发票。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税款导致税收流失或转引税款扰乱税收秩序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代开发票。对不符合代开发票条件或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申请开具发票金额特别大等情形)、超出实际经营能力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编造经营活动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五)加强事后监督。代开发票税收源泉控管措施仅是税收管理的一个环节,各区县局应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和代开发票的事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申报、结算退补;要加大代开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稽核力度,发现编造虚假经营业务或与实际经营情况性质不符骗取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符合集中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告。

  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7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表

  4.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7.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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