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3]13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0
摘要:对上级稽查局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不能按时限上报结果的,经上级稽查局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原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39号                    2003-06-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三级国税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凌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八)答复举报人对举报案件查办结果的查询。

  第四条 同税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税机关要与地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陪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引导举报人按照举报要。素进行举报。举报要素包括:被举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不属于国税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一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国税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线索不清,证据不充分,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对接到的举报材料应按案件来源进行分类,如:书信举报、电话举报、来访举报、传真举报、耳联网举报、上级局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等,逐件登记《人民来信来访办理登记簿》,并填写《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审批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查处。对重复举报的也应登记,但要注明。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省国税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国税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经领导批准,可以代表本级稽查局向下级稽查局或者同级有关机关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十九条 对上级稽查局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不能按时限上报结果的,经上级稽查局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原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殊情况外,亦应在60日内查结。

  第二十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结案环节应制作《关于X)()(举报案件的结案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举报内容摘要及领导批示:

  (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为、经营范围、经济性质;

  (三)查处过程:受理举报时间、立案时间、开始调查时间、调查终结时问、听证会时间、下达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时间;

  (四)查处结果:违法事实、违法性质、处理及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应移送;

  (五)执行情况:人库款项类别、时间及金额、分期入库计划、是否已移送;

  (六)该案件查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卷宗材料目录表》,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对“暂存待查”的举报材料也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嚣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凋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国税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保密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国税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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