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16]12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等17户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6
摘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等17户金融企业(以下简称17户金融企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销售服务),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劳务),其分支机构分别适用各自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等17户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6〕123号         2016-04-26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2号)的规定,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财政厅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等17户金融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等17户金融企业(以下简称17户金融企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销售服务),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劳务),其分支机构分别适用各自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户金融企业销售货物劳务增值税预征率按1.9%执行,销售服务增值税预征率按3%执行。

  二、17户金融企业缴纳增值税操作办法

  (一)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总机构应当依据《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见附件2),汇总计算当期销售服务及销售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征税额

  (二)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计算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式为:

  销售货物劳务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1+适用税率)×货物劳务预征率

  销售服务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1+适用税率)×服务预征率

  (三)17户金融企业增值税预缴机构为州、市级分支机构。州、市级分支机构需汇总所辖县、区级分支机构销售额计算预缴增值税。州、市级分支机构需将所辖分支机构清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清册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

  (四) 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后,连同《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传递至总机构汇总统一进行抵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与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可视同购货单位一致予以抵扣。

  (五)总机构需将所辖分支机构清册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清册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新增设的分支机构,需要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的,须将其新增设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名单和有关资料分别报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通知执行(预征率调整、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外)。

  (六)特殊业务规定

  1.总分机构经营业务中含有已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除外)和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

  2.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中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统一由总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和申报手续,发票由分支机构开具。

  3.分支机构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按规定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的,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抵减备案和申报手续。

  三、17户金融企业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403号)的规定执行。

  四、17户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执行。

  附件:

  1.17户金融企业名单

  2.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17户金融企业名单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1 91530000622608301K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
2 53010262260027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青年路395号邦克大厦
3 91530000916558696A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威远街98号华夏大厦
4 915304007273246550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5 91530000622600772T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市盘龙区鼓楼办事处穿金路36号
6 530112X2260213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滇池路2号
7 53011256009967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西华北路218号恒丰大厦
8 91530000668278125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市莲华街道学府路388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培训中心大楼1-9层
9 91530100753579897K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10 91530000727294134D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宝善街福林广场1、4楼
11 91530000731230416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1号招银大厦1、2层101室以及6-15层601室
12 91530000781687668Q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363号云铜时代广场1-3层
13 53010391655438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28号
14 9153000091654733XB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白塔路397号交银大厦
15 91530000719404874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东风西路环球金融一至三层、17-19层
16 9153000077265424X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331号
17 91530000916530378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京路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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