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征收延期半年 资管业再次松了口气但挑战仍存

来源:一财网 作者:一财网 人气: 时间:2017-07-03
摘要:本应在7月1日起被征6%增值税的资产管理行业再次松了口气,这来自财政部昨日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份不足千字的《通知》在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定义后,首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

  本应在7月1日起被征6%增值税的资产管理行业再次松了口气,这来自财政部昨日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份不足千字的《通知》在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定义后,首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前政策则是按金融业6%的增值税税率来征税。对资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期限也延迟至2018年1月1日,这是第二次延期执行,上一次是从去年5月1日延期至今年7月1日。

  在7月1日这一关键时点,增值税采取简易征收和期限延后让资管行业人士松了口气。“这两点对资管行业是一项重大利好。”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告诉第一财经。

  他认为,简易征收很好地解决了困扰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一大难题,即如何使资管产品凭票抵扣、进项如何准确分摊到资管产品的两大实操问题。

  而征税执行时间推迟到2018年1月1日,相当于给予资管产品管理人多半年的准备时间,这是综合考虑到资管产品的运作高度依赖于系统运作,涉及到非常复杂的产品架构和多项投资标的的资管产品,以及资管产品的资金和收益归属于投资人而非管理人等方面的因素。

  梁因乐称,执行时间的推迟也有利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良好的税收遵从、整个资管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其实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又很分散,所以税务机关征管很难,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并没有交营业税,因此形成了很大规模的征税漏洞。

  去年5月1日金融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为了堵住上述漏洞,去年12月财税部门印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作为纳税人,本质上是扣缴义务人。对于保本收益的资管产品,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6%增值税。而非保本收益则不用交增值税。执行时间是2016年5月1日。

  这在资管行业引起巨大反响,还未适应作为纳税人的资管行业,在百万亿级的产品中筛选出哪些是应税项目以及到期项目如何征税,都让政策很难落地。

  考虑到这些现实难题,为了使政策能真正落地,财税部门在今年1月《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对资管产品2016年5月1日施行的交税规定推迟到2017年7月1日。这让资管行业松了口气。

  但资管行业增值税复杂的抵扣等问题依然困扰着资管人。此次《通知》则通过简易征收解决了这些问题。

  《通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而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相对于此前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实际未缴纳营业税,改为征收3%增值税后,未来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将有所下降。

  梁因乐表示,考虑到资管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半年的时间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而言仍十分紧迫,有潜在应税风险。

  他说,虽然某些投资标可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粗略分类但实际税务处理可能因为细微差别产生实质差异,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认为是投资股权不征税,但税局认为是名股实债而应税。

  “建议资管产品管理人尽早在对产品和合同安排做细致的判断和分析的基础上对资管产品进行准确分类,这些都是需要大量时间、人力和专业知识。”梁因乐说。

  《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运作业务适用简易征收是建立在分别核算基础上。

  梁因乐建议管理人在执行时间之前审视、评估和改进目前核算体系以满足税务局的要求,否则其资管产品的运营业务其可能按照一般征收缴纳增值税,而这部分的税赋可能由仍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甚至资管产品管理人承担,当与投资者约定不清楚或投资者认定扣税不公允时,也可能演化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法律风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