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8]210号 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赠送给顾客的购物卡、缴费卡、现金券、其他物品等,应作为顾客的其他所得全额按照20%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8]210号       2008-04-07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8]1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赠送给顾客的购物卡、缴费卡、现金券、其他物品等,应作为顾客的其他所得全额按照20%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