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口径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24
摘要:请问财税2008年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纳的话请提供一下相关的政策文件证明。

浙江省口径汇总

  【浙江税务】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0-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187b73992d34df4b13c61293e3c709a

  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08年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纳的话请提供一下相关的政策文件证明。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私募基金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留言时间:2019-09-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90bdeca6c544abcbf0cf7e29771d252

  请问个人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都是各类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保本保息,而且实际上血亏的项目也不少。取得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分配,理财项目到期后获得的收益/亏损,理财项目到期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的收益/亏损。

  1.普通信托、私募基金都是我向其投资一笔钱,之后我会取得如上回报/亏损;我自己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家族信托是指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计划,钱投进去之后用于各种投资运作,本金及收益会按照设立之初的规定分配给我的家人(如:父母80岁可领取100万,子女结婚可领取200万,妻子每月可领20万生活费),即受益人不是我自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家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以上问题好像是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范围,全国各地的实际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同,如果杭州税务认为暂免征收,那如何判断我是否属于杭州管辖呢?是按户籍,居住地,还是业务发生地?(现在是网上交易,理财公司可能在北上广等地)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对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总局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已向上反映,需等总局进一步明确。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所得税问题,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相关规定操作。

  对于私募基金的问题,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私募基金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的销售额计算问题留言时间:2020-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62791c798a04516a7fc9e123d84c6f5

  我是浙江的一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主要是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收入为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请问税务局的领导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对集合理财计划的收入是按卖出价,还是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依据进行认定?非常感谢!!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浙江财税】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留言时间:2019-04-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8eb6c44d8894537a1ed22635c18b2af

  这个政策所指的退役士兵有没有退役时间要求,政策所说的每人每年6000,优惠三年,是不是说如果公司雇佣该员工三年,那么公司每年可以享受优惠6000,三年都可以享受,合计可以享受优惠18000元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浙江税务】公司向个人购买游戏装备的税务处理问题?留言时间:2020-09-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1563356fecf4ad18c052bef49acf0b2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问题:

  (1)游戏道具装备是否归属于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公司向个人购买游戏道具装备,公司是否应取得增值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成本费用?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对于网络的购买渠道,增值税发票应怎么取得?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自然人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代开免税普票是否有行业限制留言时间:2020-06-23

  没有看到相关提示,请核实明确:

  1、是否免税政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正常申请开具免税普票;

  2、是否有单张金额、累计金额的限制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代开免税发票只能选择里面的商品品目和商品名称,不在里面的不能代开免税发票。

  2、代开免税发票单张金额没有限额,就是累计金额有月累计10万的限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金华地税【金华地税】全体职工旅游费核算(发布2014-8-12)

  问:公司为奖励员工发生的全体职工旅游费,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核算?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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