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财规[2021]1号 钦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钦州监管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深入开展“桂惠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2
摘要:“桂惠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钦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钦州监管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深入开展“桂惠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市财规[2021]1号      2021-3-22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各县支行,各驻钦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的通知》(桂金监银〔2020〕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深入开展“桂惠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钦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22日

钦州市深入开展“桂惠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的通知》(桂金监银〔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推动“桂惠贷”支持钦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融资覆盖面显著提升,利率水平明显降低,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比例明显提高,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体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钦州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创造高质量金融供给,做好对驻钦银行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财政贴息工作,结合钦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桂惠贷”系列产品及支持范围

  (一)实行普惠性服务的产品。

  1.经营贷。支持范围为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口径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含私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房地产业企业。详细条件可见桂金监银〔2020〕52号文件规定。

  2.首次贷。支持范围为首次获得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3.信用贷。支持范围为获得信用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二)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

  1.三企入桂贷。重点支持“三企入桂”等招商引进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由市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提供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

  2.技改贷。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及产业链发展方向、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实施技术改造后可达到规模以上的小型工业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提供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

  3.科创贷。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大数据发展局等提供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

  4.通道贷。重点支持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企业、航运企业、外贸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北部湾办等提供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

  5.三农贷。重点支持粮食、蔗糖、水果、蔬菜、渔业、茶叶、桑蚕等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支持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企业,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入驻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带动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等提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

  6.贸易贷。重点支持通过进出口押汇、信用证、出口保单融资等贸易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外贸企业,支持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等提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

  上述6种产品的入库企业名单,最终以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为准。在上述名单制管理的6种产品基础上,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围绕地域特色、行业特色开发创新财政金融联动的特色信贷产品,支持地方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色信贷产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计、自主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纳入桂惠贷范围统一组织实施。

  二、参与金融机构及贴息贷款要求

  (一)适用金融机构范围。主要为驻钦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外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仅限商业性贷款项目。钦州以外驻桂金融机构向钦州市辖内符合条件企业投放“桂惠贷”产品的,可根据桂政办发〔2020〕92号文件规定,参照驻钦金融机构申请程序向本市申请各级财政贴息。

  (二)贴息贷款利率要求。除“首次贷”和“信用贷”以外,驻钦各金融机构申请“科创贷”和“三农贷”利差补贴的贷款,其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3个百分点。申请“经营贷”“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贸易贷”利差补贴的贷款,其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上述“桂惠贷”产品具体利率上限值,驻钦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查询本机构对应的利率上限值。而“首次贷”和“信用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自主定价。其余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桂惠贷”产品利率上限及金融机构初次额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金监银〔2020〕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贴息贷款管理要求。“桂惠贷”贴息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管理,自治区全区额度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分配并动态调整,驻钦各金融机构区内最高管理层级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实时查询本机构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钦州市级额度将酌情研究后另行通知。驻钦各金融机构要保障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优先得到支持,避免资金流入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完善“桂惠贷”台账,做好优惠贷款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客户贷款用途真实性核查,防止资金垒大户和过度多头授信,注重扩大覆盖面和普惠性,让政策资金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组织贷款投放,驻钦各金融机构在贴息贷款发放前要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企业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并在企业剩余可使用贴息贷款额度(笔数)范围内申请放款额度(笔数),申请通过后服务平台将在7天的有效期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期)锁定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笔数),直至金融机构放款并完成贷款信息录入。若锁定有效期内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完成放款的,服务平台将自动解锁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笔数),金融机构放款时需要再次申请额度锁定,确保企业实际享受的贴息贷款笔数、贴息金额等不超过政策限制。若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自然人的,以其对应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计算贴息贷款笔数和金额。

  三、贴息标准和要求

  (一)贴息方式。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驻钦各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者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辖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再按程序申请财政贴息。其中“信用贷”产品贴息仅限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

  (二)贴息贷款种类要求。可以申请贴息的贷款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供应链贷款、融资租赁等,但不包括异地银团贷款、票据贴现(转贴现)、委托贷款、外汇贷款、并购贷款、法人账户透支等。

  (三)贴息贷款发放要求。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贷款,包括新增贷款、收回再贷以及无还本续贷等,但不包括展期贷款。

  (四)贴息贷款笔数要求。每户企业可就多个“桂惠贷”产品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户企业指单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下同),1笔贴息贷款仅能对应1笔借据。

  (五)贴息金额及期限要求。单笔贷款不可重复享受多项贴息产品和政策,且单笔贷款申请贴息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贷款期限可以在1年以上)。“三企入桂贷”和“通道贷”每年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品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户企业一般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仅获得“三企入桂贷”“通道贷”的企业当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安排

  自治区对驻钦银行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优惠利率贷款按2%或者3%的利差与钦州市财政按4:6比例分担财政贴息。对钦州市承担的贴息资金,企业所在地在浦北县、灵山县的按市本级与县2:8比例分担财政贴息资金;企业所在地在城区的(含钦南区、钦北区)按市本级与城区6.5:3.5比例分担财政贴息资金;企业所在地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按市本级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4:6比例分担财政贴息资金。

  五、贴息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发布融资需求。驻钦各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并直接按降低2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放款机构(指放款的分支机构)通过平台完成贷款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并通过服务平台将线上申报信息提交,同时将线下申报的纸质材料(贴息资金申请书和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的县(区)金融办(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审核。

  六、贴息资金审核

  各县(区)金融办(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对驻钦各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审核线上申报的电子材料以及线下申报的纸质材料,其中对线上申报信息及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审核情况。初审通过后各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将审核结果及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办)复审,由市财政局(金融办)统一提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再次复审(原则上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需将上季度市级复审意见报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服务平台将自动记录项目审核信息,金融机构可实时进行查询。

  贴息资金审核计算。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实际贷款天数/360,其中实际贷款天数=到期日-放款日,实际贷款天数超过360天的,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若金融机构放款时不满足贴息贷款利率要求但后续通过调整利率满足要求的,可以申请贴息,按实际执行优惠利率起始日计算贴息资金。

  七、贴息资金拨付

  钦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安排资金拨付。贴息资金按桂金监银〔2020〕52号文件规定可采取“预拨制”,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应享受的利差补贴金额一次性拨付资金。自治区财政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追加预算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拨付给金融机构。市本级负担的财政贴息部分,由钦州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拨付给金融机构。县区负担的财政贴息部分,各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各级财政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尽早足额完成上一季度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

  八、贴息资金退回

  对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其它原因导致财政多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在当季申请贴息资金时一并申报退回(贴息资金申请书详见桂金监银〔2020〕52号文件)。对金融机构应退回的贴息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从当期应拨付的贴息资金总额中扣减,当期应拨付贴息资金无法足额扣减的,可延期至下一期,直至扣减完毕。

  九、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金融机构职责。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向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资质较好的希望申请“桂惠贷”名单制产品的企业名单,积极向钦州市辖内符合条件企业投放“桂惠贷”产品。要加强对贴息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贷款违规进入金融投资、楼市投资、民间借贷或个人消费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对企业就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贴息等借机套取财政贴息资金、违规挪用贴息贷款以及故意诱导金融机构超额发放贴息贷款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汇报有关单位,将违法违规企业列入贴息申请“黑名单”,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要积极配合财政贴息资金检查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保障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财政部门(金融办)职责。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要充分利用好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贴息申报、审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和协调“桂惠贷”贴息资金筹措工作,落实贴息资金来源,确保贴息资金到位;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根据需要对资金进行重点跟踪监控或实施绩效再评价。

  (三)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驻钦各金融机构按规定落实“桂惠贷”政策,督促驻钦各金融机构按计划额度完成“桂惠贷”投放。

  (四)审计部门职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审计,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至少开展一次贴息贷款专项检查工作,促进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五)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金融办)进行“桂惠贷”贴息资金统筹整合,并积极配合开展贴息申请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支持范围,筛选、推送企业名单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将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名单。

  十、其他

  “桂惠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由钦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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