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注协[2021]23号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0
摘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会印发的《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湘注协〔2020〕1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注协[2021]23号     2021-8-10

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效能,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我会对《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合法、公正,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五)保持独立,利害回避。

  第三条 对于在我省注册登记或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基于签署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且正式出具的业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被投诉对象的执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请求依法依规处理的委托人或报告使用人;举报人是指认为被举报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单位检举报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归口业务监管部承办。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和处理工作程序:

  (一)登记。对于来访的投诉人、举报人,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举报材料,由本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工作人员进行接待登记;

  对于来电、来函的投诉人、举报人,作好电话记录和来函登记,并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并予以记录。

  (二)受理。对于实名来访、来电和来函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予以受理。对于匿名投诉、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确有具体线索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调查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受理。

  (三)调查。根据投诉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线索,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核实调查。

  (四)处理。核实调查后,调查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建议,由本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处理方式作出处理。

  (五)答复。对于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实名投诉人、举报人享有知情权。

  (六)结案。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材料、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本会在职责范围内受理针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涉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其他行业自律制度的行为;

  (四)涉嫌存在其他应予自律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函、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最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投诉、举报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举报人真实名称、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人、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人、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被举报对象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违反行业管理制度的执业行为的具体内容;

  (四)权益有无受到侵害的说明;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线索;

  (七)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投诉人、举报人对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本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决定期限的,须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举报事项,本会秘书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即投诉、举报事项与被投诉、被举报对象执业行为无关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本会处理,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三)匿名投诉、举报及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期限的;

  (五)已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和人民法院等部门登记立案或调查的;

  (六)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到在诉讼(含仲裁)程序中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就证明性文件内容的异议不属于本会受理的范围。如有异议的,投诉举报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提出;

  (八)投诉人、举报人不向本会提供与投诉举报内容相关线索材料的;

  (九)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已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并由相关行政部门受理的;

  (十)其他超出本会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被投诉、被举报对象不明确,投诉、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事项,本会秘书处可以决定暂缓受理。

  对于决定暂缓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进一步补充投诉、举报材料,无法补充提供的,本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一般情况下应在年度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中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根据情况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四条 根据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形,采取约谈被投诉、被举报执业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执业人员、到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取证、聘请专家分析认证等形式进行事项调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发现被投诉、被举报对象执业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做好解释工作;

  (二)被投诉、被举报对象执业行为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制度,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自律惩戒的,予以谈话提醒;

  (三)被投诉、被举报对象执业行为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的,提请本会惩戒委员会给予自律惩戒;

  (四)被投诉、被举报对象执业行为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制度,且情节恶劣的,移送省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被投诉、被举报对象执业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会受理投诉后,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双方同意自行和解的,本会可以终止该投诉事项处理。但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被投诉对象可能被自律惩戒或移交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或终止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要注重协调工作,在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对情节不严重、不需要处罚处理的问题以及执业机构之间、执业机构内部之间的矛盾,要以协调为主,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作用。

  第十九条 自律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在事项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被举报对象,不得将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人、举报人或被投诉、被举报对象,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二)对查处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不得以查处事项为名,向被投诉、被举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诉、举报人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投诉、举报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是可能影响事项调查结果的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系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本会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其中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不得向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信、调查报告、调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本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及时归档并予以保管,相关材料不再退还投诉人、举报人,未经批准不予外借或对外公开其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被举报对象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本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人、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投诉人、举报人为行业协会会员的,由行业协会予以自律惩戒;投诉人、举报人不是行业协会会员的,移交投诉人、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诬告陷害情节严重或者损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合法权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建议受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协会官方网站(www.hnicpa.cn)上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内各市州注协(评协)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会印发的《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湘注协〔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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