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法规,“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03号        1999-05-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03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法规,“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为了正确执行上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

  附件:

  1.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1999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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