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02-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时间:2018年2月27日上午8:50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黄素

(三)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往往会涉及境内外多个主体、多个税务机关以及政府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的协同管理和服务。这方面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了利润分配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间征管协作办法

3号公告规定,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以便于其后续管理。

在后续管理中,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两类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相应税款及时补征:

一是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是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2.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判定,88号文明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即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四)划分遵从责任 

暂不征税的税款为实行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鉴于此政策操作的特殊性,88号文件和3号公告在遵从责任划分上做出了不同于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的安排。

1.利润分配企业遵从责任

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则,文件明确,利润分配企业应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利润分配企业的适当审核义务,限于利润分配企业可以掌握并有责任确认的信息,无意增加其难以遵从的负担,具体审核内容和事项参见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但因审核过错导致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应承担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责任。

2.境外投资者遵从责任

不同于一般源泉扣缴情形下的纳税人责任,作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主体,按照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境外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具体有以下两项:

一是因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有误,致使利润分配企业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按照88号文第四条和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二是境外投资者享受了暂不征税待遇后,如果收回投资,但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境外投资者承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五)特殊事项处理

1.与税收协定的衔接

境外投资者在补缴递延缴纳的税款时,仍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者如果要享受协定待遇,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而不能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执行。

2.与特殊性重组的衔接

按照88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3.处置投资次序

按照3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既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又包含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应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例如,境外A企业全资持有境内B企业股份,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2018年1月5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归属于投资方A企业1000万元可分配利润转增B企业资本,已完成增资手续并按规定办理了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暂不征税税款数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0%)。假设,2018年10月8日,境外A企业将B企业50%股权转让给境内C企业,C企业以3000万元现金支付全部对价。

境外A企业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视同先行收回原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股息,应补缴递延税款100万元;同时,境外A企业在股权转让前持有境内B企业100%股权的成本为4000万元(即利润转增资本前的股权成本3000万元与利润转增资本增加的股权成本1000万元之和),境外A企业转让境内B企业50%股权的对应股权成本为200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实现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即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扣减股权成本2000万元),还应扣缴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100万元(税率为10%)。

二、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执行时间

按照88号文规定,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追补享受政策待遇,按规定申请退还税款。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该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先于实际支付利润日期的,应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进行再投资,可能在2017年1月1日前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已经扣缴了股息预提所得税。根据88号文规定,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信号,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进行再投资的,即使是在2017年1月1日以前扣缴了税款,也可以适用追补享受政策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88号文件和3号公告一方面充分考虑保障纳税人便利享受政策待遇的需要,尽量减轻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为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后续管理作出了制度安排,防止纳税人不当享受本不应享受的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在申报享受政策待遇时,无须普遍报送合同、支付凭证和财务处理数据等相关资料。

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据此查核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凡查核属于不当享受政策待遇的,应分别错误性质和责任人追究境外投资者或利润分配企业的责任。

(三)结合非居民税收日常管理部署政策落实工作

日前,税务总局专门部署政策落实工作,请各地贯彻执行,在此再强调两点。

一是将政策操作流程嵌入非居民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岗责体系。特别注意结合“放管服”改革任务和要求,做好与支付备案、外汇信息利用等工作的衔接,切实改善非居民办税环境。

二是重点注意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以及定期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

罗天舒:谢谢黄司长。接下来是提问环节。请这位同志提问。

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的薛韧。请问黄司长,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如何进行判定?

黄素华:境外投资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直接投资的对象须是鼓励类投资项目。文件明确了从事鼓励类投资项目的主体为被投资企业,要求是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鼓励类目录的经营活动,目录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的目录范围。

考虑政策本意是留住既有外资、吸引新增外资,因此在判定境外投资者再投资于鼓励类项目时,门槛不宜太高,程序尽量简便,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因此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判定标准,仅要求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或其他经营活动,实行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一次判定,并且未设比例要求。设置以上简单而明确的判定标准,可以提高征纳双方的确定性。

罗天舒:下个问题请这面这位同志提出。

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的凌宇燕。境外投资者从境内企业分得利润,在利润分配企业对该项分配利润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再对外转让利润分配企业股权。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因利润分配企业未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请问黄司长,此时利润分配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黄素华:谢谢提问。根据文件规定,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要求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因此,即使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企业的股权予以转让,不影响利润分配企业在原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并不因投资方的变动而改变。因此,建议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应做好尽职调查或完善转让合同条款,避免相应风险。

罗天舒: 谢谢黄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接下来,是讲解环节的第三项主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014年版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形成了“基础信息表+主表+二级附表+三级附表”的报表体系,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在总结和评估实际执行效果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并于2017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下面,继续请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刘宝柱: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一)修订原则和主要变化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保持上一版纳税申报表整体架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通过集成表单填报内容、优化逻辑校验关系、加大风险预警提示,全面增强政策执行确定性,在保证税收安全和征管有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纳税人减轻填报负担、减少涉税风险。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贯彻落实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核心,确保各项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二是以精准填报为目标、以智能填报为保障,确保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三是以征纳互信为基础,立足表单和数据项的能用、易用和够用,确保税收征管效能得到持续提升。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二是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是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四是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二)表单结构

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其中必填表2张,选填表35张,较《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减少4张表单。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10张左右。

(三)修订成效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为抓手,最大限度实现了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的预期目标。

一是报表结构更合理,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表单数量压缩10%,数据项减少约1000项,进一步缩减纳税申报准备时间,减轻了办税负担。

二是落实政策更精准。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根据相关政策对相应表单或栏次进行了优化与调整,确保纳税人可以准确填报并享受相关政策。

三是填报过程更便捷。《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一步优化了报表表内、表间钩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环境。

罗天舒:下面是提问环节。有请这面这位同志。

现场观众:谢谢!我是来自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地方税务局的淡亮。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刘司长,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哪些新的变化和要求?

刘宝柱: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一批新的税收政策、管理要求进入实施阶段,申报表也进行了修订,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应予以充分关注。

一是关注申报表修订变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已经发布,调整后的申报表继续采取了“组合型、多级式”的表单架构,以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重要征管事项的申报要求。从内容看,全套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和基本财务、纳税调整、弥补亏损、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汇总纳税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从结构看,全套报表分为主表、一级明细表、二级明细表和三级明细表,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目前,申报表中的绝大多数表单属于选填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自行选择填报。

二是关注最新税收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陆续推出和完善了一系列减税措施,特别是2017年,更是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出“一揽子”减税政策,在申报表中已经充分体现。企业需要关注的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报享受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就可以享受,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另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才享受,如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

三是关注报送资料精简。结合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总局持续精简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切实为纳税人减负,将一大批资料由事前提交税务机关核查,调整为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为例,今年,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除少数几项优惠事项外,绝大多数优惠事项,企业无需预先报送资料,而是享受优惠后再准备相关资料,并留存企业备查即可。目前,税务总局正在草拟公告,不久即将发布公告,作出详细规定。请广大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密切关注。

罗天舒:谢谢刘司长的讲解和回答。感谢现场提问的各位同志。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刚才,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的负责同志就近期出台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征管办法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讲解。希望同志们准确把握政策要领以及有关征管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最后,借此机会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新春愉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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