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5]9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8
摘要: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5]93号                2015-9-28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有关精神,现将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地要研究制定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中有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公告为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