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编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二)目录范围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

  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公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新的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如下,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 全面掌握申报程序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首轮的审批审核制改为审核备案制,取消审批,简化层次,方便纳税人。增强税收政策的操作性,将原来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改为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今年开始,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何建堂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2015年11月)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类别

优惠对象

产业

享受优惠条件

15%的优惠税率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

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


  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

变化

内容

 

审批权限下放

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预缴制度

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15%的税率先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明确产业目录范围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正式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结合《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目前西部地区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统计情况如下:

西部大开发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产业统计

类别

鼓励类产业数量

举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40大类共计761项

高科技、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含创业投资)、科技服务、商贸服务、商务服务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12大类共计354项

制造业、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等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涉及到西部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70项,湖南(湘西)19项、湖北(恩施)20项、吉林(延边)23项

以省域为单位,结合每个省的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

重庆(32项)、四川(36项)、贵州(31项)、云南(33项)、陕西(37项目)、甘肃(35项)、新疆(40项)、青海(25项)、广西(32项)、宁夏(31项)、内蒙古(32项目)、西藏(13项目)

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总结

  可见,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针对众多产业类型均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华税律师认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实现企业运营税负成本的最小化,同时,东部部分地区企业(尤其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各区域的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架构的调整,积极申请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华税 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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