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0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5
摘要:各单位在今年上半年的票证清查中,要对新《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年终票证管理情况报告,要将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将在适当时机,按《办法》第十八条,税收票证检查的有关规定,对各分局贯彻实施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095号                      1998-05-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规范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做了补充规定,提出了实施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补充规定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1月份编报下一年度《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市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安排发送。交接手续按《办法》规定执行,《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中没有列入的票证,请到市局领取。

  (二)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季上缴市局处理,上缴数在《票证用存季报表》“停用上缴”栏反映,其它情报按《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三)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税收票证发生损失除按《办法》第十四条办理外,还应在七日内将简要情况电话报告市局,在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票证损失的核销由区、县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四)税收票证销毁

  税收票证销毁按《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其中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办法》规定必须逐级上缴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的票证除外)需要销毁时,必须按《办法》规定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局审批备案后,按市局要求实施销毁。

  (五)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

  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按《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款执行,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市局审批后,由分局刻制,启用前应先送市局备案,并建立票证专用章戳使用登记簿,加强对票证专用戳使用管理。

  (六)票证管理的考核办法,仍按市局《“优质快报”竞赛考核办法》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修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增设了票证管理机构和票证管理人员及各级机构管理职责条款,还增设了票证销毁条款和票证检查条款,对税收票证种类、使用范围和票证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报缴销、作废、停用、查库、损失处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管理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票证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单位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搞好各级票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明确职责,熟练掌握票证管理和使用业务。

  (三)要严格执行《办法》,按《办法》和市局的补充规定,逐一规范票证管理各环节的工作。

  (四)各单位要在上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工作,认真分析清查结果,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五)在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过程中,要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和交流管理经验,表彰先进。

  (六)各单位在今年上半年的票证清查中,要对新《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年终票证管理情况报告,要将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将在适当时机,按《办法》第十八条,税收票证检查的有关规定,对各分局贯彻实施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征收与安全,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作为一个契机,按着总局和市局的要求,把票证管理工作认真抓紧、抓细、抓扎实,把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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