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5
摘要: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榕税函[2021]33号      2021-2-25

福州市商务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建议》(第145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加工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且加大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的建议

  (一)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对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统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在78号文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了41项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项目,涵盖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渣(废水、废液、废气)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利用、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共五个领域。41项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项目分项设置退税比例,最高可达100%。

  (三)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均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但无法落地且执行难,市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出台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细化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78号文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前执行的所有41项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项目,逐项明确了“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与劳务名称”“技术标准”“相关条件”和“退税比例”。

  (二)简便优惠政策享受程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只要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我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通过网站、微信、大厅公告等多种渠道、多样方式开展优惠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政策红利。据统计,2020年我市共有78户纳税人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共退还增值税2.99亿元。今后我局将继续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努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在我市得到进一步发展,不断提升我市纳税人的优惠获得感。

  此外,由于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持续积极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不断优化优惠政策服务方式,提高优惠政策落实效率,同时向上级局积极建言献策,争取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李 颖

  联系电话:83350197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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