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13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31
摘要:实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139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消除我省疫后经济发展不利因素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省经济发展经受了严峻考验。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全省税务部门牢记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力服务湖北经济社会恢复发展。

  一、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2020年,全省税务部门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推动各项惠企税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税收助力。

  二、积极争取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全省税务部门积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搜集企业诉求,积极向上反馈并争取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帮助纳税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我局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提出对我省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期执行到2020年12月底。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这些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压力。2020年初,经我局向总局反馈我省纳税人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和诉求,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执行零税率的优惠政策,2021年3月31日,该政策执行到期后,2021年4月1日始,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下阶段,我局将积极运用拥有的信息化数据分析系统,对经济社会各项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及时发现全省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并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三、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聚焦纳税人办税缴费的堵点难点痛点,不断完善改进,切实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和水平。对《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进行责任分解,针对“黄金三十条”提出19项落实举措。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全省181个办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和110个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达到218项;推出“套餐式”服务,整合同类业务、合并涉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同类业务办理时长缩短30%以上。2020年湖北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位居全国第12名,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在疫后一定期间内,更加积极地实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减税降费政策”,我局非常赞同。2021年,我局将在落实现有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向上建言献策,争取更大力度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我们将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针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征管操作办法和税费优惠政策协调发布、配套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健全落实“政策制定—系统调整—宣传辅导—优化服务—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督促整改”全流程跟踪落实机制。继续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不断扩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范围。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做好舆论引导和沟通解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疫后重振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疫后重振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自2021年3月31日,有力支持了我省疫后重振。同时,自2021年4月1日起,我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5万元,系列优惠政策的落实,对减轻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负担和提振市场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延长已到期文件的执行时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疫后重振,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期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延期实施应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期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新出台加大支持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支持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出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对特定人群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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