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7]55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16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551号                1997-04-1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税字[1997]38号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待市财政局、地税局另行明确,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