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财讯集团 作者:秦文娇 人气: 时间:2018-03-30
摘要: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金融工具准则等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本文结合案例探讨一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财税差异。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金融工具准则等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本文结合案例探讨一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财税差异。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即企业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初始成本。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税法上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成本,包括买价和交易费。
 
  三、财税差异
 
  会计上规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收益。税法上将其计入初始成本。税会差异在纳税申报表中的体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案例解析: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支付价款10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金额为2.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5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甲、A均为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1)2018年4月1日,购买A上市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000
 
  (2)2018年4月1日,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时:
 
  借:投资收益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5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2.65
 
  (3)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上将相关税费2.5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税法上则作为初始成本,形成财税差异2.5万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2.5万元。形成2.5万元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625
 
  贷:所得税费用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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