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7
摘要: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实光伏发电的场所和发电设施与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02-17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

2.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购电费结算单、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购电费结算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北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电力产品的纳税人。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并网光伏电站项目两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外,光伏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从事光伏发电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光伏发电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按下列要求分类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资料:

(一)从事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的单位(含个人):

1.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见附件一)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对原件查验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2.光伏发电纳税人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

(二)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单位(含个人),只需提供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实光伏发电的场所和发电设施与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随纳税申报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所属期内销售光伏发电电力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附省电力公司开具的《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购电费结算单》或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购电费结算单》(见附件二);

(三)申请所属期内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报退税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所属期内光伏发电纳税人销售光伏发电电力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省电力公司开具的《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购电费结算单》或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购电费结算单》信息是否一致。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后,税政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传递给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归档。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评估工作可以根据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况,按季或按半年进行。

第十六条 从事光伏发电的纳税人取得自用电部分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事光伏发电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省电力公司出售光伏电力产品,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光伏发电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市州国税局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专班对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清算情况统计表,撰写清算报告,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九条 国税部门应与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电网企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相互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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