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14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10
摘要: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147号         2002-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10]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自2010年05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国税发[2006]155号 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自2006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修订内容:
  (一)《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一款中“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经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规定停止执行。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三款中“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清算办法进行检查和清算。”的规定修订为“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进行检查。”
  (三)《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四款停止执行。
  (四)《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中“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修订为“将出口企业超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五)《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中“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附件八)并交企业,通知企业到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补税或对下期的增值税日常申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现状,对2002年1-5月“免、抵、退”税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按照《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合并做一次申报,不再按月进行申报。

  二、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暂只需做纸质资料的申报,不需通过电子软件进行申报。

  三、特区内各管理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统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暂只对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不需核对相关资料。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抵、退”税软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核。全年出口未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以2001年度海关统计认可的、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离岸价为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将“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后,不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各生产企业须在6月10日前申报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须在6月底之前对“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表格。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部分废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新成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出口退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单独编号进行管理。该类企业此后如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注销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同时申请办理正式出口退税登记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税屋提示——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申请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因在深圳市范围内迁移而涉及改变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按深国税发[2001]166号办理。

  (三)[条款修订]出口退税登记注销

  1、生产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2、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3、生产企业因出口骗税等原因被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被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如长期未发生委托出口业务,可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税登记的,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注销申请表》。

  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清算办法进行检查和清算。

  【税屋提示——“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清算办法进行检查和清算。”修改为“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进行检查。”】

  (四)[条款废止]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参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除外),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以下简称计划征收局)各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申报表一式四份,计划征收局签章后退回企业两份。)

  (2)计划征收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审核完毕,退回企业两联,见附件一);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4)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6)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完毕,由各主管区、分局和基层分局负责保管,不再退回企业);

  (7)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⑥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⑦企业签章的出口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另行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⑧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

  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管理科退税管理岗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管理岗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凭该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应在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对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须提供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返纳已退税款的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

  (6)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审核由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负责初审,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负责复审,管理科内设征收管理岗和退税管理岗。全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名单附后)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完毕后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免抵退税申报应于受理当月月底前审批完毕。对全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优先审核,并于25日前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1、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或应纳税额计算有误的,由检查科通知企业补税或在下期增值税日常申报时进行相关调整处理。

  2、次月4日前,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将本单位负责终审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应将本单位负责终审的企业“免抵退”税资料退回各主管区、分局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由各主管区、分局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退回管理科保存。

  3、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七)给计划征收局,并传给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和企业各一份,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计划征收局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条款修订]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如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是否已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对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3)征收管理岗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满5日内将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退税资料移交退税管理岗。

  2、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的职责。

  (1)对免、抵、退税申报纸质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①对免抵退税申报各类报表、凭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纸质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核。

  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出口企业;

  ③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④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税屋提示——“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将出口企业超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对用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经核实确属申报错误的,退还企业调整后申报;经核实属于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作原因说明;

  (3)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4)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条款废止]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3、各主管区、分局检查科(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审核职责:

  (1)对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①负责对电子信息对碰情况进行复核;

  ②负责对电子信息对审中“人工挑过”情况的复核;

  ③根据复核情况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计算进行审核和调整;

  (2)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核或审批;

  (3)在每月25日前,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已审结的、全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企业的免抵退税资料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4)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负责终审的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传递给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5)审结后,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有调整的,通知企业进行以下处理:

  ①留抵税额有误的,通知企业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第19栏的“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自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的“上期留抵税额”,并将该《汇总申报表》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

  ②经审核应予补税的,通知企业持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和根据该表另行填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到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补税。

  (6)[条款废止]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附件八)并交企业,通知企业到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补税或对下期的增值税日常申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次月6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给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和出口退税指标的管理;

  (2)负责“免、抵、退”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系统的维护;

  (3)负责年出口销售额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的审批及退税资料的传递;

  (4)负责对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的“免、抵、退”税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与传递,负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

  (6)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九),并抄送计划统计处。

  (7)[条款废止]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七、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生产企业从2002年6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出口专用发票。

  八、本操作规程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略)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略)

  10、财税[2002]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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