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葫芦岛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0
摘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葫芦岛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公告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2〕1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一)申报对象

  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搜索并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自主申报。

  2、窗口申报:用人单位也可携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资料到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四)相关说明

  1、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咨询电话

  市本级0429-2205019、兴城市0429-3716693、绥中县0429-6659511、建昌县0429-7721003、连山区0429-2213905、龙港区0429-3055110、南票区0429-4911121、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0429-4407900。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

  (一)申报缴费单位

  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人,无需申报。)

  (二)申报缴费时间

  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缴费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2023年申报残保金的费款所属期填写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可以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将自动带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不再需要另外提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对申报表中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缴纳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六)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规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辽宁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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