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8]第4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11
摘要:纳税人类别认定应当在年初进行。其程序是由纳税人对照条件,填写《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者外,年内不作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第470号          1998-09-11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纳税申报的科学化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分类管理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会计核算状况、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申报缴税情况,分为A、B、C、D四种类型。

  (一)A类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权税务机关认定,年销售额工业企业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在1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帐册设置齐全规范,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职办税人员,并且其办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3、按国家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销项税金;

  4、纳税申报及时准确,各类申报资料正确、齐全;

  5、税款缴纳及时,无滞纳、欠税行为(依法批准缓交除外);

  6、发票保管设施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领购开具和接受发票,无丢失、被盗、虚开、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7、两年内未发现偷、逃、骗税行为;

  8、市、县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类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准确;

  2、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及各专栏,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

  3、设置专职办税人员,并经税务机关培训取行得超过三次,当年当期累计欠税不超过当年当期累计应纳税额20%;

  4、按规定开具和接受发票,无丢失、被盗、虚开、伪造发票等行为,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保管设施达到标准;

  5、无偷、逃骗税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6、市、县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类纳税人。

  1、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不够规范,会计核算不够准确;

  2、纳税申报及时性、准确性较差,迟申报一个年度内三次以上,申报差错一个年度内三次以上;

  3、税款缴纳不及时,滞纳税款一年在三次以上;

  4、违法频度较高,一个年度内违法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D类。

  第三条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一)A、B、C类纳税人应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附报资料;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市、县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D类纳税人分建帐户和非建帐户两类。建帐户应当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非建帐户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四条 纳税申报稽核

  (一)A、B、C类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稽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查帐征收的D类纳税人由申报窗口稽核人员对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全面稽核后,开票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D类人,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开票征收。

  第五条 税款征收管理

  (一)A类

  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缓交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审批。

  (二)B类

  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B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从严控制其税款缓缴。

  (三)C类

  C类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为其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征税款,按月结算;对C类纳税人,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税款缓缴手续。

  (四)D类

  D类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为其代开发票时,按次征收税款。

  第六条 发票管理

  (一)A、B类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可以自行保管、验旧购新。符合普通发票印制条件的A类纳税人还可以申请印制普通发票。

  (二)C类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保管、填开,验旧、购新,但专用发票必须实行代保管监开制度,由纳税人购领后存放于主管税务机关,按次申请填开。

  (三)D类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专用发票,需用时依法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按月限量供应,实行验旧购新。

  第七条 分类升降级管理

  纳税人类别认定应当在年初进行。其程序是由纳税人对照条件,填写《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者外,年内不作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随时调整管理类别:

  1、有重大偷、骗、抗税行为和发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惩处的;

  2、不按时办理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催报催缴后无效的;

  3、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4、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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