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7]5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13
摘要: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扣除30一40%的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53号       1997-03-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聘用了部分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这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扣除30一40%的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二、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地税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人员的佣金收人,经当地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