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行[2019]37号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10
摘要:在杭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按照此次修订后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非在杭市直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的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财行[2019]37号      2019-12-10

市直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杭财行〔2017〕2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定点服务期限的函》(浙财函〔2018〕60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后年度市本级不再统一确定交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市本级由各单位自行选择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险的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保费列“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

  2、在杭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按照此次修订后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非在杭市直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的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

  3、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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