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15]20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5]207号      2015-11-09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请示》(藏国税直便函[201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二、本批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