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3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18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16号      2009-12-18

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亳国税发〔2009〕60号)悉。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的范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此复。


       王骏点评:

增值税转型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了,很多企业笑了,煤炭企业却哭了!

       税率从13%上调到17%!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净增加4个百分点,怎么办,真能转嫁吗?存在理论的可能。

       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煤炭企业的镜中花、水中月。《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煤炭企业的矿井和巷道为构筑物,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也不能抵扣,包括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通讯系统等,同时为修理这些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怎么办?和征管部门抠政策、找理由,理直气壮的说:

      “煤炭生产为地下作业,生产环节多,工作地点不断移动,劳动强度大,劳动组织复杂,是多工种、多工序的连续性作业和多环节的综合性作业。煤炭采掘过程就是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的过程。煤矿的巷道是一种为采煤服务且不断更新的构筑物(也就是非永久性的,只要煤采完了,巷道自然坍塌报废),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必要投入,会计上也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与交通运输业的巷道明显不同,与加工制造业的厂房也明显不同。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同时,煤炭矿井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和提升所需的线路、管路、轨道和其他装备,都是直接生产投入。如果不允许煤矿抵扣这些巷道、设备及其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如同不允许加工制造业抵扣购置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额一样,显然不合理。对于财税[2009]113号文,我们理解,该文规定不能抵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是针对一般房屋、建筑物如高层楼宇,厂房等,对于煤炭企业不具有针对性。而固定资产目录中涉及的矿井及巷道,也仅仅只是指煤炭企业主井、副井及井下大巷等会计上构成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构筑物,不应涵盖煤炭生产企业的所有井巷。”

       满怀希望的恳请税务部门能够向上级反映、呼吁,根据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在政策执行中区别对待(也就是从宽掌握)。

       问题能够解决吗?我们充满了期待!!

       终于,结果来了!我也呆了!!

       政策终于在省局层面明确了!!后果很严重,并且是相当的严重!按照本人对政策的理解,煤炭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真是微乎其微,粗略的估计,增值税税负将上升3%,达到16%。千万别吃惊,这真是事实!!并且,这3%需要直接用成本来负担,煤炭企业的切肤之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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