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08]23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3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丽地税政[2008]23号       2008-01-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内容废止。
  2.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中“(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内容废止。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部分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5
小水电 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6
建筑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