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发[2007]94号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0
摘要: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和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规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办条件,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7]94号        2007-12-10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决定对全省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2007年度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形式

  (一)年审范围:全省范围内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均在此次年审范围之内。

  (二)年审形式: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将年检所需资料准备齐全,提交给资格认定部门;各县(市、区)及各市、州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国税和地税部门对辖区内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7]9号)中规定的资格认定的权限分别进行审查;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结合本次年审,对提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组织人员对全省范围内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抽查。

  二、年审内容

  1、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和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规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办条件,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是否实际上岗工作、岗位是否适宜残疾人。

  3、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生产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有无障碍设施证明,是否组织残疾职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残疾职工档案是否健全。

  4、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得到保障。包括合法有效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连续、足额缴纳,招工录用年龄、退休、病休符合有关规定,残疾职工是否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

  5、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及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工资标准是否达到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享受政策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按照《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及其它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岗位说明、企业内部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4、2007年7月份以后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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