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9]9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30
摘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税收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92号              2009-06-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税收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对包括小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相符后,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小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二、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四、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养殖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小企业自主创新。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鼓励小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鼓励小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小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三、鼓励小企业引进外资。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十四、鼓励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资料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五、支持小企业发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小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除此规定以外的其他小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十六、支持困难小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提供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或者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省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及时办理延期纳税,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十七、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八、建立纳税信用体系。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每两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法给予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及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两年内免以税收检查等激励措施;对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法给予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及停止出口退(免)税权等惩戒措施。

  十九、畅通登记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与工商机关定期交换登记信息制度。工商机关按季向税务机关传递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按年向税务机关通报年检验照信息,税务机关按季向工商机关传递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和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及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二十、延长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十一、优化纳税服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窗口设置,优化服务设施,提供优良办税环境;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网上办税功能,积极推行“同城办税”和纳税人自助服务系统。

  二十二、保障纳税人权益。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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