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25
摘要:免税行为:学历教育。严谨点应是“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8-07-25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世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税收优惠同样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所以也应当同等享受。因此,明确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老税官点评
  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重点仍是对“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三个概念的把握!
  1.厘清概念
  (1)免税主体: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普通学校;地市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再加上: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中外合作办学。
  (2)免税行为:学历教育。严谨点应是“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3)免税收入: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2.免税的三个条件
  条件1.先决条件: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不分公办、民办);
  条件2.收费对象:招生计划内的在籍学生(计划外招生除外);
  条件3.收费标准:经审批并按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共六项费用,且学校食堂是按教育部第14号令管理的(未审批的、超标准的部分除外)。
  注意: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是免税的先决条件,不符合的全部征税;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中有部分不符合的,不符合部分征税。
  3.教育服务免税管理要点:
  要点1.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予免税;
  要点2.计划外招生的,不予免税;
  要点3.教育部令14号允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基本是对卫生和管理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对税收管理没有实质意义(实际上,学校食堂不少是对外租赁场地经营,36号文未予准确界定,有待明确)。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老税官点评
  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征税、全额开具行程单或普票。
  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认可了常规做法。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签收单据;3.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
  提供给购买方票据,即认可了常规做法,也允许开普票。1.行程单;2.增值税普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大世点评
  其实除了补充耕地指标以外,实务里还有很多类似的无形资产,如一些资质证照等,这些无形资产,严格来说,也应按无形资产6%缴纳增值税。
  老税官
  取得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款项征一道6%;将荒山、荒地等疏浚、覆土平整为耕地,机械作业还要征一道3%或10%,该项业务的整体税负较高。取得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款项,略不同于一般的无形资产转让,其后续的耕地复垦还有一大笔的支出,为鼓励耕地的占补平衡尽快真实落实到位,能否考虑差额征税?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老税官点评:
  公告2016年第53号政策原文,(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2号表述有问题。应作废53号的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42号文再完整表述资产重组限售股两种情形的处理。否则,即视为53号与42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合法存在,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条款来执行。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老税官点评
  这一步跨得有点大,彻底打破了混合销售的反避税思路。安装服务价格本来就难以确定,给日常征管提出难题。放得过宽,不利于公平。
  1.机器设备:税法上并无定义。有的定义为,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再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列举: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基本处于蒙圈的节奏。
  2.业务要点:
  (1)自产+安装:
  a.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b.未分别核算的,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从高适用税率,相当于回归混合销售;
  c.总局解读,增加新意!“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句话有点晦涩,谁将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的?整句话来看,是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甲方,而机器设备销售企业仅仅是安装。为什么不表述为交给第三方安装?第三方安装的企业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I服了YOU!老税官经过多年锤炼,已适应了新语法!
  (2)外购+安装:
  a.如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b.如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也可按10%一般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
  c.未分别核算的,混合销售,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
  注意:分别核算,账面上要记两笔业务收入,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购销合同分别标明机器设备价款、安装价款、运输价款。
  3.日常管理:
  (1)机器设备价款明显偏低的,可按规定进行计税销售额的调整;
  (2)对比同期同样或同类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价款,选择简易计税的价款明显高于其他计税方式价款的,属于计税依据偏低,可按规定予以调整或按申报不实予以处理。
  (3)综合来看,立法意图是为了降低安装服务的税负。但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开具16%专票的居多,起不到降低税负作用;购买方不需抵扣的,又易造成设备和安装价款被人为调节的可能,突破了反避税的约束。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大世点评
  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一是销售同时提供安装的,可以分别适用税率,如货物安16%,安装按10%,而在过去,对于这类情况,哪怕分别核算,分开签合同,也可能认定为混合销售,按16%缴税。
  二是分开核算后,对于服务,还可以按简易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肯定会重新设计合同条款,将货物与安装服务的价款分别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由于安装可以按3%简易计税,一些企业可能会对货物与安装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整,如货物价格下调,安装服务价格上调,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同时,对于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没有分开核算,
按混合销售;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这里没有规定。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因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只能是属于兼营,而兼营情况下,如果没有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即没有分开核算,按销售货物16%税率计税。
  老税官点评: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
  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而设备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仍应按修理修配劳务来计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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