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19
摘要:预缴期间,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在年度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中详细填写以下内容:所属行业、企业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8]8号     2008-0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每年备案制。在备案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预缴期间,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在年度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中详细填写以下内容:所属行业、企业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

  三、[条款废止]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内资企业应报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八及《资产负债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资产负债表》。

  四、[条款废止]经核对,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企业出具《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五、[条款废止]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认真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为企业下发《取消减免税通知书》,企业当年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当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六、[条款废止]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随年度汇缴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条款废止]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