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4
摘要: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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