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02
摘要: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9-2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名办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无需再次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一、实施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事项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代开;

  (四)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等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三、实名办税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四、采集信息范围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生物特征信息、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复印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五、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采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广西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七、实施步骤

  需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将分步实施,2016年10月8日起,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和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第(三)项规定的税务事项开始实施实名办理。

  广西区税务局和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对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实名办理的事项将适时推进。

  八、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或为伪造、变造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九、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国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广西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生物特征信息、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复印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要求,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代开;

  (四)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等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规定的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实名办税的工作安排

  需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将分步实施,2016年10月8日起,本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和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第(三)项规定的税务事项开始实施实名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实名办理的事项将适时推进。

  为保证实名办税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过渡,公告规定2016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办税人员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的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办税人员当日涉税事项。之后办税人员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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