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将其中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       1996-09-2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将其中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由十位数字组成;发票字轨号码由七位数字组成,且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编码,同类发票年内编码必须按先后顺序,不得重号。

  二、普通发票的批印,下列内容由省局规定。各地不得更改。

  1、各种发票的规格、字线要求;2、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3、发票票头、“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4、发票框线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5、发票一至六联的版面印色;6、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7、各种票样的基本格式;8、各种票样的适用范围。

  三、确属需要,在保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各地可作适当调整。

  1、发票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2、各种字体的大小;3、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自来水销售发票(电脑版)框内的内容。

  四、十位发票代码的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地、州、市、县(地、州、市、县按行政编码,城市分局的编码可按照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序方法);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8位代表发票种类(按发票样本目录的编写顺序“01、02、03……21……”);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几联发票用几表示。如“3”、“5”表示三联、五联发票);第lO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1”、“2”、“3”分别表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发票,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0122960852”表示长沙市望城县(0122)1996年印(96)电力销售(08)五联(5)万元版(2)普通发票。

  五、普通发票全省统一为五种规格:即手开发票为175×92=48K,17 5×110=42K,105×140=50K,190×105=40K,电脑发票为140×120.特殊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可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六、普通发票票面的有关规定。

  1、发票框线与右、下边线距离为1cm,与左边线距离为2cm,其中0.5 cm处为装订线位置,与上边线距离若票头字排成一行的为2.5cm、票头字排成两行的为3.5cm;2、票头横线与上边线距离为1cm,在票面中央;3、监制章中心位置在票面中线上边1.2cm处;4、票头横线下面正中央印本联发票名称;5、发票左上角印十位发票代码、右上角印发票字轨号码,并在同一条水平线上印制;6、发票框线左边印刷发票批印文号、本数、每本份数以及承印厂家名称。

  七、普通发票的字线要求。票头用长牟体字,各联名称和“合计金额”及大写金额栏中的“万、仟、佰、拾、元、角、分”用黑体字,发票代码、发票字轨号码、批印文号、每本发票份数用阿拉伯数字,其余用正楷字;金额栏中角与元、佰与仟中间用粗实线隔开。

  八、普通发票的防伪规定。

  1、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用专用水印纸印制。

  2、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的发票代码、发票字轨号码和发票监制章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

  3、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上套印发票监制章(县、市套印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城市分局统一套印所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九、普通发票联次印色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各联用纸均为白色,第一联存根联,黑字黑线;第二联发票联,棕字棕线;第三联记帐联,蓝字蓝线:第四至六联。用途由纳税人自定,颜色确定为:四联黄字黄线;五联紫字紫线,六联红字红线;七联以后的颜色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规定,但不得与前面联次的印色相同。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裁剪发票的联次改为第一联记帐联,第三联存根联,但版面印色不变。收购发票增加第三联抵扣联,绿字绿线。按发票联的要求印制;将记帐联改为第四联。版面印色与记帐联相同。

  十、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代码的编号,批印发票时将发票代码编好后,方可交承印厂家印制。

  十一、发票样本是为规范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便于印制和鉴定发票真伪而设制的。各级国税机关及用票单位,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同发票样本》说明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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