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税机关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在培训辅导中,既要注重政策,也要注重实务;既要照顾一般,也要有所侧重。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填写、认证报税、发票领用、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的相关规定等。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并提出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山西省总工会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配合、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7月1日停止使用。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对各地上报并经省局核定的蒙牛乳业(太原)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具体标准见附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接受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后,应审核申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石油、中石化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二必填)和财务报表,逐级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建立与产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契税“先税后证”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的规定和精神,我省制定的技术维护价格为每户每年407元。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5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晋地税地字[1994]第11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全省地税大调研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129号)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纳税内容(申报表样式)予以公告。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4]2号)有限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主管地税机关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评估审核申报价格是否偏低。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拟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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