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恰逢周末及元旦假期,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下半年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019年1月2日。
为全面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费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采集统一使用《山西重点税源财务报表采集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www.sx-n-tax.gov.cn)—“纳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重点监控企业财务人员按季录入相关数据并生成合规的数据文件。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非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为建立多渠道便捷服务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完成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现向社会公布,请您自行下载使用(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关规定。
参保单位不得再要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彻底解决退休人员往返参保地认证之苦。
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要求,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减少报送资料,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便利企业依法有序退出。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为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推进,新版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已开发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此软件安装程序,同时公开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培训视频及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见附件),请及时下载。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大幅压缩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公布山西省网上税务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等。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提供优质便捷的普通发票查验服务,我局对其他发票查验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并更换了访问地址。新的访问地址为(wsfw.sx-n-tax.gov.cn:8001/fpcx),请您及时收藏访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涉企收费软件清单》,现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32户纳税人截止2018年6月30日前的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经批准,“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经批准,“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7月5日,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阳泉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经批准,“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