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0]2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财产土地分割过户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分割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财产土地分割过户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265号            2010-06-24

万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财产土地分割过户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万宁地税发[201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海南省商务厅批准,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设为三家企业,并根据分立协议将该公司名下的8宗土地整合成1#、5#用地,分别分割过户给新设立的海南海伦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海琴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分割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