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18]3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03
摘要: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浙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浙注协[2018]38号       2018-05-03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真实展示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水平和能力,更好的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发布办法保持一致,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参照中注协《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会协[2018]1号),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浙注协[201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5月3日

  附件:

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浙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事务所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

  第四条 列入信息发布范围的为上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50家事务所(以下简称前50家事务所),并按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序。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事务所在省外分所收入)。在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总额的同时,公布其中的鉴证业务收入和非鉴证业务收入。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依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事务所财务报表。

  第五条 事务所可自愿参加按业务收入排序,并据以列入发布范围。

  第六条 除公布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外,同时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以下信息:

  (一)总所在浙事务所的全国业务总收入;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省内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事务所在省内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事务所从业人员数量(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

  (五)事务所的分所数量;

  (六)处罚和惩戒情况,即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七条 事务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适时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应当对本地区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填列和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列入信息发布范围: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并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后,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应当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相关事务所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信息发布的资格。对相关事务所填报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

  第十条 省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前5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按年度业务收入排名的信息发布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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