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30
摘要: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4号        2005-06-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如何缴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枣矿运输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