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6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0-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围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解读(最终稿).doc 

  大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最终稿).xls 

关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此《公告》?

  答: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进一步简化和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制订了本《公告》。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等内容。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哪些?

  答: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我市不同行业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征收比例情况,确定了我市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印花税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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