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3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29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34号       1996-04-29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范围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

  (本通知有关内容已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47号通知更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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