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税所得 (三)税率 作者简介——张丹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2]汪秋菊:《微观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3]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和第2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税制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2页。 [6]林德木:《美国联邦公司并购税收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 [7]张翼飞:《公司结构性变更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8]日本《商法》第二编。 [10]日本《商法》第373条、第374条之31。 [12]日本《公司法》第757条。 [13]陈俐茹:《从利害关系人之视野解析公司分立》,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14]刘俊海:《公司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 [15]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3-534页。 [16]李维萍:《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17]“征税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有收益,这是征税的基础;如果有收益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营利性,则应当征税;如果有收益的主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不应当对其征税;如果公益性的组织存在着营利性的收入,则对其营利性收人的部分,是应当征税的;同样,如果一个营利性的组织,其某些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应考虑对其公益性的活动予以褒奖,即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参见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载于《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8]李维萍:《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19]李维萍:《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20]孙晋,许静:《公司并购税收法律制度初探》,载于《财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21]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 [22]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3页。 [23]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24]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25]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26]“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源自两种学说,即“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受益说”要求按照纳税人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分配税收;“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而不管其从财政支出中得到多少利益。“负担能力说”后来被法学界所借鉴,并发展成体现税收公平的量能课税原则。”——引自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27]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28]“目前关于纳税人纳税能力的衡量主要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主观说以主观唯心论作为理论推断的基础,而缺乏客观的科学根据,难以赢得普遍承认。相比而言,客观说更为可取的,它与人们通常对征税客体的认识也是一致的。”——引自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29][日]金子宏著,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转引自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30]“税收的累进性是指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对应的有效税率也随之提高。通常认为,随着收人上升,平均税率上升,税率结构是累进的;收入上升,平均税率不变,则为比例性;收入上升,平均税率下降,则是累退性。”——引自刘丽:《个人所得税制累进性与社会收入分配》,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31]“产生逆进性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消费方面,低收入阶层与富裕阶层的差别并不大。如果对日常消费品课税太重,低收入阶层将为此支付更多的税收。这种负担对他们为数不多的收入来说可能是难以承受的,但对于富裕阶层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开支。因此,这种征税方式对低收入阶层的影响太大,可能伤及其生存基础,故而产生逆进性。”——引自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32]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33][日]金子宏著,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34]陈清秀:《税法之基本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9-200页。 [35]陈清秀:《税法之基本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02页。 [36]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37]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203页。 [38]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209页。 [39]陈清秀:《税法总论》(第二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1页。 [40]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41]黄菊波,张汉兴:《新会计制度全释》,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4页。 [42]“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制度方面没有资本利得征税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经济发展的特别时期也通过对资本利得实行优惠税收鼓励投资,如韩国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了重振民族经济,采取了临时措施对资本利得实行有条件免税以鼓励外资并购。”——引自丁永安,许增文:《税收改革与实践:2003-2004大连市税收理论文选》,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43]丁永安,许增文:《税收改革与实践:2003-2004大连市税收理论文选》,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44]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