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工信财[2024]9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补充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1
摘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申报2023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补充名单申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补充名单的通知

津工信财[2024]9号           2024-3-11

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申报2023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补充名单申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2023年10月、11月、12月已经申报的企业,请向主管税务局确认。如果已经列入名单,则无需申报。

  (四)2023年10月、11月、12月未申报、未成功申报或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一)、(二)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的弹窗进入相应模块,登录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点击“办理入口”,按照提示进行申报,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和数据,生成纸质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

  (三)涉及总分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均由总公司通过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由各地方税务部门处理后续跨地区分公司减免事项。

  (四)请申报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地点: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26号),联系人:赵良友,联系电话:23336621。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五)我局将于本月底前将补充名单推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为符合条件的名单内企业在税务征管系统中打上电子标签,抵减增值税。补充名单不另行公示。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企业必须真实填报信息。如发现企业以虚假信息申报减免税政策,我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本次申报为2023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最后时间窗口。如未按时间和要求申报,相关结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税 屋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1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许可 联系电话:83608077;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赵良友 联系电话:2333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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