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23]2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周密部署推进,指导各地全面清理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各地要落实基金收支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附件:

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等工作;规范和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建设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参保扩面、待遇核发、会计核算、内部稽核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组织实施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工作;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配合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金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征收工伤保险费,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参与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编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省有关单位:省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助提供有关信息和工作支持,支持省级统筹联网经办、集中监管、分析预警和公共服务,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支持做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按照规定补足本地应承担的基金缺口。落实本地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必要的经费支出。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2022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明确提出“目前实行基金省级调剂金模式的省份,要加快向基金统收统支模式调整过渡,原则上在2024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意见,并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送审稿)》,于2023年12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委审定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总体考虑和制定意义

  总体考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公平、规范、安全、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的出台,增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实现政策标准统一,规范各市政策执行和经办服务流程,推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标准,充分体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公平性。基金省级统一管理,均衡各地支付压力,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主要内容

  《方案》由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组织保障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建立公平、规范、安全、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坚持职责清晰、责任分担;坚持优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三部分为省级统筹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工伤保险处

  联系方式:0551-6263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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