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流[2009]112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3
摘要: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国税流〔2009〕112号              2009-04-13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国税发〔2003〕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5号)的精神,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做了适当的调整,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及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对纳税人填写使用申报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条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3、《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6、《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清单》;

  8、《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按照征管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纸质资料可一年上报一次。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第四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封面》格式按照现有格式定制。

  第五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申报完毕后直接打印保存。

  第六条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七条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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