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5
摘要: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8-08-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税收票证和发票相关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邮政编码01002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8年8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