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3]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15
摘要: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则上不需要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十六)推进建筑业组织模式转变。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当年新开工项目总数的20%。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应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充分整合,纳入项目预算,并在工程总投资中列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迁入我省的省外企业其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我省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培育行业技术领军人才,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鼓励大型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设立院士、大师工作站(室),带动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乡村振兴建设,鼓励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下乡,支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农牧民住房(二层及以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建筑产业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打造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并给予建筑业企业信用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水平。支持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信用加分。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龙头骨干建设工程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建设工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建设工程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引导建设工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青海省经济调度服务工作机制建筑业专项组作用,构建建筑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建筑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和调度评估体系,加强对行业发展分析研判。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分管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包联1家建筑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新进展和新成效,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广泛凝聚社会合力,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2月14日起施行。

《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现将《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3〕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

  截至2022年底,建筑业占全省GDP比重、建筑业创造的税收占全省税收收入的比重均超过10%,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支撑作用愈发明显,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全省建筑业整体投资呈不断下滑趋势,从省内看,省内建筑业企业承揽任务量持续降低,重大项目主要由省外企业承揽的现状没有明显改观,建筑业产值依存龙头企业程度较高但是支持力度较弱,本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弱的现状短期内仍难以扭转。从全国来看,省内建筑业企业贡献的建筑业产值占全省固定资产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产业规模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相适应,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绿色生产方式等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也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涉及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多个领域,涉及要素、参与部门较多,亟需将新发展理念贯彻到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若干措施》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提高年度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值为总目标,围绕本省企业市场占有率低、龙头骨干企业少、部门协同配合不畅、建筑人才队伍不强、产业转型升级缓慢等当前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参考四川、吉林、山东、山西、广西等地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三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意见建议。期间,组织召开2次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等市场主体座谈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二条措施。

  一是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培育壮大本省骨干企业、鼓励省外企业在本省落户、支持本省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优质企业开展合作、引导企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创优争先等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6项措施。

  二是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从优化资质审批管理、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实施保证金减免缓缴政策、全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等7个方面提出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助企纾困政策等措施。

  三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考虑到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缓慢、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的实际,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智能建造、推进建筑业组织模式转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水平等6个方面措施。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为确保《若干措施》落地落实,从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3个方面提出贯穿落实要求,并提出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切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四、需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支持本省企业发展方面。针对我省建筑业存在龙头企业少、市场份额少、资质等级低的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支持市州培育本地骨干企业、放宽资质审批权限、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本地企业、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班子成员帮包企业等全方面、多角度提升本省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的政策举措。

  (二)关于提升建筑业贡献方面。考虑到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产值、税收不匹配的问题,《若干措施》引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同时,鼓励本省优势企业“走出去”,提高省外、境外建筑市场份额,并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若干措施》提出通过告知承诺给予省级权限内高等级资质、落实招商引资政策等方式鼓励外省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为我省建筑业作出贡献。

  (三)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方面。《若干措施》在工程保证保险、减免缓缴保证金等国家及我省既有助企纾困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财税及保证金优惠政策、推行保证保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营造支持建筑市场公平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四)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方面。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缓慢,对此《若干措施》提出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审查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明确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民间投资建筑项目和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农牧区新建住房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为提升我省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水平,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新型建筑组织模式,《若干措施》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引领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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