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30
摘要: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勤工俭学的学生应当由其所得支付方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云委员:

  您提出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第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82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针对“起征点以下勤工俭学学生收入免于申报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增加政府对企业战胜劳动力短缺的帮扶力度,促进我省企业多方施策,破解用工难题”的意见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勤工俭学的学生应当由其所得支付方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调整完善了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办法。

  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即在预扣预缴阶段可减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

  三、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因此,大学生勤工俭学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今后,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支持我省企业发展,增强帮扶力度,破解用工难题。

  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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