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20
摘要:按照营业税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是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是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并入建筑业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        1995-07-2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八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市、地在营业税政策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订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现检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

  一、问:银行评定信用等级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银行从事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业的“其他金融业务”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营业税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是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是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并入建筑业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三、问: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税营业额的基本规定,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以中标的价格确定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中标后价格又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四、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和延误工期损失可否冲减营业额?

  答: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业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冲减工程收入和增加工程成本,成本而只能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同时,营业税法规中也没有允许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冲减营业税营业额。

  五、问:对从事保安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

  答:对保安公司等单位从事警卫、保护、押运巡逻等保安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的“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否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是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个税目。建筑业的营业税是对施工单位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的,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建设单位征收的,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1]1045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因而,建设单位并不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入与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造价之中,由此也就不包含在施工单位的营业额中。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216号文件规定,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购房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是向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因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额中也不含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总之,营业税不存在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税基的问题。营业税的营业额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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