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2008]3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8]305号         2008-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及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等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当按要求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停止使用。

  附件:中华人名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样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