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勤字[1996]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7
摘要: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纳税有困难,按体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减免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条款废止]

赣教勤字[1996]4号      1996-03-27


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金库、教育局(委)、各高等院校:

  大、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国家赋予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担负着培养、教育学生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养成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提高劳动技能等教育任务,同时也担负着“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任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校办企业的发展步伐,鼓励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投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帮助更多的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教育体制改革,为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粗放型经营转变为集约型经营作出应有贡献。现就我省校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认真做好校办企业的认定、年检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和省教委、省税务局赣教勤字[1994]3号文提出的校办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认定校办企业,同时做好年检工作。继续进行整顿和清理,保证校办企业的纯洁性。认定、年检工作做到层层把关,三方认定,凭证优惠。县、地、省分别把关,国税、地税、教育三方认定,认定、年检合格方可给予有关优惠。企业在认证、年检合格后,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发证单位分别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和罚款的处罚。

  二、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

  2、[条款废止]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3、学生勤工俭学(助学)提供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纳税有困难,按体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减免增值税;

  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学校为本专业师生学习、科研而设立的企业或车间,凭省教委的定点证、牌,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免征增值税;

  7、学校设立的由省教委批准的学生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凭定点证、牌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免征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2、学校经同意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税收征管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教育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返还税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把国家对于教育部门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用到教学、科研最需要的地方。

  1、对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实行申报和退付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财预字[1994]第62号文件及省税务局、省教委赣教勤字[199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校办企业按照《江西省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办理增值税、营业税的退付和管理,并按《江西省校办企业专项发展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专项发展金。

  3、在上述优惠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各地可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报省备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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